区直各相关部门:
根据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7〕57号)、《关于印发雁山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雁政字〔2017〕14 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经雁山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雁山区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和政务服务事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调整原则
(一)“对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以及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具体办事服务,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有特殊原因不进入政务服务
中心集中办理的,经征求上一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应进必进原则。
(二)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
(三)业务量少、工作量小的单位设置综合窗口原则。
二、进一步调整进驻政务服务事项范围
(一)区各有关单位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具体见《雁山区政务服务审批事项目录(2017年)》)均已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等7类行政权力事项应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三、进一步调整进驻单位服务窗口设置
(一)独立服务窗口。政务服务事项较多或办件量较大的单位设立单独政务服务窗口。涉及8个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区交通局、区农机局、区林业局、区残联、区环保分局。
(二)综合服务窗口。政务服务事项少且办件量小的单位,进驻雁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涉及13个单位:区发改局、区安监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城管局、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区统计局、区水利局、区旅游文化体育局、区农业局、区商务投资促进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档案局。
进驻综合服务窗口的单位进行轮岗值班,由雁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监督、管理。
(三)雁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政务服务事项较多且办件量较大,但由于场地等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完全进驻的单位,设立雁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办理部分政务服务事项。涉及3家单位:区交通局、区农机局、区工商局。
雁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统一接受雁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的协调、管理和指导。分中心的管理办法、工作考核和督查、业务协调和指导等,原则上按雁山区政务服务中心运行和管理模式执行。
四、进一步强调进驻要求
(一)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动态管理。雁山区各有关单位新增、取消、下放或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应及时报雁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原则上,雁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依程序每年对《雁山区政务服务审批事项目录》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实行集中办理。雁山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意识,从体制和机制上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提供强有力保障,推动我区政务服务事业深入开展。
(三)不断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雁山区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对行政权力的取消、下放、调整实行动态化、标准化管理。
(四)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雁山区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凡属在雁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业务,一律不得在原单位办理。进驻单位和政务服务事项不得擅自撤出或在政务服务中心外“双轨运行”。
附件:雁山区政务服务审批事项目录(2017年)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