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政字〔2017〕14 号 关于印发雁山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良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以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市政〔2017〕8号)等文件精神,《雁山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作为设定依据,且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性质规定的事项以及《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的事项,列入雁山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二、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文件精神执行。
三、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和动态管理。未列入雁山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事项,区直各部门不得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再进行审批,也不得以备案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
四、雁山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所有事项均纳入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区直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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