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收费统计及清费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桂林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收费统计及清费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
市价费〔2018〕12号 市各收费单位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17年度收费年度报告工作,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桂价费〔2015〕6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收费清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6〕30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6月起在全市开展201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年度收费统计及清费情况报告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做好收费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年度报告制度、收费政策及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进一步强化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收费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制止和纠正各种乱收费,确保国家有关收费减免政策得到落实,切实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负担。 二、报送范围 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均需进行收费报告工作。时限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所有收费。 各市级收费单位主管部门将此通知转发给本部门直属收费单位和城区(不含临桂区)收费单位主管部门,城区(不含临桂区)收费单位主管部门将文件转发本部门直属收费单位,由各收费单位分别报送。 三、报送方式和要求 参照附件3的填报范本填报附件2《2017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于2018年6月25日前将填报好的EXCEL电子表格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报送至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邮箱wjsfglk@163.com。联系人:赵明,联系电话:3899705。 各填报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据实填报,无收费项目的单位在附件2空白处填写“无”。不报、漏报或虚报,由此引起的后果,相关单位和填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市物价局将根据各收费单位报送材料,经审核汇总后形成市级收费项目执收清单并在桂林价格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未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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