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8年落实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调控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价综〔2018〕9号
各县(区)物价局,本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2018年落实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调控目标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2018年落实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调控目标实施方案
桂林市物价局
2018年4月8日
2018年落实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调控目标实施方案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市政〔2018〕2号)精神,我局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控制在3%左右,各县(区)为相关责任单位,为确保目标任务的落实,结合我市价格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8年桂林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控制在3%左右,实现全市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二、任务分工
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协调发力,充分发挥价格调控积极作用,做好科学预测预警和保供稳价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认真落实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负责制。根据2018年我市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调控目标进行分月测算,科学制定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控制线。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调控监管控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2011〕175号)有关要求,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将稳定市场物价、实现价格调控目标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目标部门间责任分工落实制度,健全目标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实行消费价格调控措施公布制度和分析例会制度。(责任科室:价格综合科;分管领导:聂奇壮;相关责任单位:各县(区)物价局)
(二)做好市场价格综合监测工作。密切跟踪国内外及我市经济和价格形势变化,坚持按月分析价格形势,及时发现预警经济和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认真做好粮食(包括玉米和饲料)、猪肉、牛羊肉、食用油、禽蛋、蔬菜等商品的市场价格监测和重要商品价格监测报告工作,提高价格监测实时性、有效性,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责任科室:价格监测分局;分管领导:罗克勤;相关责任单位:各县(区)物价局)
(三)发挥价格预警机制功能。加强对重要商品供求和价格变动情况的苗头性、趋势性和关联性分析,做好预警预报工作。一旦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要随时按程序上报,以便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用必要手段,遏制价格过快上涨势头。(责任科室:价格监测分局;分管领导:罗克勤;相关责任单位:各县(区)物价局)
(四)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力度。继续抓好粮、油、肉、禽、蛋等食品的市场监督检查和市场巡查。抓好节假日市场价格检查,重点查处串通涨价、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集中检查针对重要农产品生产、运输、屠宰、销售过程中的各种收费,规范政府各部门、市场监管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的收费行为,监督有关收费站(点)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收费减免政策,切实减轻企业和经营者的负担。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责任科室: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分管领导:高应中;相关责任单位:各县(区)物价局)
(五)重视民生价格兜底。密切关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的影响。(责任科室:价格综合科;分管领导:聂奇壮;相关责任单位:各县(区)物价局)
(六)严格价格管理。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价格政策,认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制定出台相关价格政策。(责任科室:收费管理科、医药房地产价格管理科、商品价格管理科、旅游价格管理科;分管领导:罗克勤、聂奇壮;相关责任单位:各县(区)物价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业务部门全力落实的责任机制。各县(区)物价局、本局各科室和各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落实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调控目标任务的具体措施,并经常对照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县(区)物价局、本局各科室和各直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加强分工与协作,贯彻落实好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系列政策措施,本局党务人事室和价格综合科做好督察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物价局、本局价格综合科要及时组织媒体重点报道国家各项价格调控监管措施,引导媒体正确报道价格形势,准确阐述价格政策,不断完善价格新闻发布机制,健全价格舆情监测和信息反馈机制,提高引导舆论的主动性、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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