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2018052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雁)食药监药罚〔2018〕7号
当事人:桂林市德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平均分店
地址: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雁中路16号雁山新城1栋1层35-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11MA5KBK6D3T
法定代表人:罗胜
违法事实:
2018年4月23日,桂林市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桂林市德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平均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货架上摆放有七丹牌山楂粉等中药饮片,但该店《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许可经营范围不包含中药饮片。经查实,该药店从2016年11月19日至2018年3月17日分4次从桂林市德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购进中药饮片,货值金额共计128.31元,至被我局查获,共售出中药饮片6瓶,违法所得共计254.00元。
相关证据:
1.桂林市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桂林市德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平均分店《现场检查笔录》1份;
2.桂林市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据复制、提取单》3份;
3.桂林市德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4.桂林市德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平均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5.桂林市德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平均分店中药饮片购进明细表复印件(打印件)4份;
6.桂林市德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平均分店中药饮片商品标价签复印件1份;
7.桂林市德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平均分店中药饮片零售价格表打印件1份;
8.桂林市德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平均分店中药饮片销售明细表打印件2份;
9.桂林市德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平均分店法定代表人罗胜对***授权委托书1份,罗胜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0.桂林市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桂林市德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平均分店负责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
11.桂林市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桂林市德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平均分店经营负责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店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修正后)的规定,决定对你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销售的中药饮片(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254.00元;
3.并处违法销售中药饮片货值金额(128.31元)3.5倍罚款计449.09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703.09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上海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雁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桂林市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桂雁)食药监药罚〔2018〕7号 |
桂林市德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平均分店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案 |
桂林市德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平均分店 |
91450311MA5KBK6D3T |
罗胜 |
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修正后) |
15日 |
桂林市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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