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180415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雁)食药监食罚〔2018〕3号
当事人:桂林市康博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雁山区奇峰创业园区8号
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11782125616Q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者控股)
法定代表人:秦巨光
违法事实:
经查,桂林市康博食品有限公司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证号为SC11345031100022,食品类别为薯类和膨化食物、茶叶及相关制品、水果制品、糕点、糖果制品。现场检查该公司分装的金桂花干(规格为20g/袋,分装日期为
另外,该公司分装的金桂花干(规格为20g/袋,分装日期为
证据材料:
1.桂林市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桂林市康博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2.桂林市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桂林市康博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秦巨光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对办公室工作人员XXX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3.桂林市康博食品有限公司原辅料进货台账一份、(茶叶/代用茶)内包装工序过程记录表二份、茶叶(代用茶)水分检测出厂检验报告二份、成品(茶叶/代用茶)入库存放防护记录二份、销售商品记录一份、桂林市康博食品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单复印件一份。
4. 对桂林市康博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产品的扣押决定书以及扣押物品清单二份;
5.桂林市康博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负责人秦巨光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你公司生产食品标签涉及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不涉及假劣食品,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情节相对较轻,主动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我局对你(单位)决定依法从轻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召回的金桂花干(规格为20g/袋,分装日期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雁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桂林市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1 | 处罚类别2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桂雁)食药监食罚〔2018〕3号 | 桂林市康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食品标签涉及治疗功能的金桂花干案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生产食品标签涉及治疗功能的金桂花干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桂林市康博食品有限公司 | 91450311782125616Q | 秦巨光 | 1.没收召回的金桂花干(规格为20g/袋,分装日期为2018/01/12,保质期为18个月)共6袋,没收库存的金桂花干(规格为20g/袋,分装日期为2018/01/01,保质期为18个月)共6袋;2.没收违法所得14元;3.并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14元。 | 2018-04-15 | 桂林市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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