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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180409

[字体大小:] [2018-04-16 16:51:00]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雁)食药监20185

当事人:雁山区茶语时光咖啡厅(阳辉)   

地址:广西师范大学雁山校区文科组团第一期学生公寓A3-2门面   邮编:541006  

营业执照注册号:450311600016577

负责人:阳辉          性别:          

 

违法事实:

2018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位于广西师范大学雁山校区文科组团第一期学生公寓A3-2门面的雁山区茶语时光咖啡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店正在营业,经营的范围为奶茶和果汁。店内从业人员共1 人(XXX)正在从事自制饮品制售工作,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操作间内墙壁上张贴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有效期限为2017829日至2020828日。

   经查明,当事人涂改了《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有效期,并且原许可证到期后未办理新证,持续经营至被我局查获止,属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你在经营雁山区茶语时光咖啡厅期间未建立销售台账记录,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我局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相关证据:

1.桂林市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雁山区茶语时光咖啡厅现场检查笔录1份;

2.桂林市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委托人XXX询问调查笔录2份;

3.当事人阳辉委托XXX的委托书、阳辉及X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广西师范大学雁山校区文科组团第一期学生公寓A3-2门面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5.广西师范大学雁山校区文科组团第一期学生公寓A3-2门面水费缴费单复印件1份;

6.雁山区工商局查询雁山区茶语时光咖啡厅营业执照信息证明1份;

7.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6张;

8.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的材料1份;

9.被委托人XXX陈述申辩笔录1份。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的上述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鉴于你在案件发生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截止我局查处之日未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九项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规定,我局认为你的情形符合减轻处罚。

   局于20184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雁)食药监食罚告〔20185]和《听证告知书》[(桂雁)食药监食听告〔20185]

    我局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认真复核后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上海路支行,凭回单结案。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桂林市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49

 

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桂雁)食药监食罚〔2018〕5号 雁山区茶语时光咖啡厅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雁山区茶语时光咖啡厅(阳辉) 450311600016577 4503041978******16 阳辉 罚款5000元 2018-04-09 桂林市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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