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山区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17个部门)
桂林市雁山区政府部门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目 录
1、雁山区发改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4
2、雁山区教育科技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5
3、雁山区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
4、雁山区交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8
5、雁山区农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3
6、雁山区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4
7、雁山区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6
8、雁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1
9、雁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2
10、雁山区安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1
11、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4
12、雁山区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5
13、雁山区民宗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40
14、雁山区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43
15、雁山区水产畜牧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44
16、雁山区旅游文化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45
17、雁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46
1、雁山区发改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项目:1个
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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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雁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
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
企业投资项目是否按照核准、备案管理规定办理项目核准、备案及变更手续;是否按照核准、备案的内容践行建设;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核准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48号令),第六章监督管理。《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2号),第二条第四款,规范企业投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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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雁山区教育科技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项目:1个
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1 |
雁山区教育科技局 |
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 |
重点检查小学、初中是否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阅7日教育部令第11号,2015年11阅10日予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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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雁山区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项目:2个
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1 |
雁山区财政局 |
会计监督检查 |
会计基础工作、会计账簿设置、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会计核算、会计档案、会计人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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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雁山区财政局 |
会计监督检查 |
(一)部门和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以及预算执行情况;(二)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四)部门和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申请、拨付和使用以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五)国库办理的本级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六)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使用情况;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六十八号公布,2003年1月1日实行,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6号公布,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设区的实际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58号公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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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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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政府债务管理以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八)部门、单位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及其他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九)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
【规章】《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4月21日财政部令第86号公布,2017年6月1日期施行)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规章】《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施行综合管理。【规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6号公布,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3月2日财政部令第69号公布,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是钱、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核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07年7月27日广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涉及财政收支、财务和会计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纠正、处理等活动。第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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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雁山区交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项目:4个
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1 |
雁山区公路管理所 |
在公路上超限行驶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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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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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2 |
雁山区公路管理所 |
涉路施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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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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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3 |
雁山区公路管理所 |
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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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道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4月第五次修正)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管站管理工作。《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4月修正)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4月修正)第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机动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4月修正)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5年7月修正)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办运〔2016〕16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1995年11月交通部交公路法第1154号)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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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4 |
雁山区公路管理所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非法违法运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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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第二次修正)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保管费用。《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1年12月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六次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4月第五次修正)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第六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第四十七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4月修正)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4月修正)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第六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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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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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4月修正)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第四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5年7月修正)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第三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月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叔检查。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 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部分,提供有关资料。《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管理条例》(2014年4月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第五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路面治理联合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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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雁山区农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项目:3个
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1 |
雁山区农业局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 月29 日主席令第49 号,2006 年11 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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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雁山区农业局 |
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
农民负担 |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 年12月7 日国务院令92 号公布)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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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雁山区农业局 |
农产品生产基地监督检查 |
生产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情 况、农药安全间隔期控制情况、产品可追溯平台建设或制度执行情况等。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 年10 月17 日农业部令第71 号公布)第3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的划分和监督管理。” 第23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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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雁山区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项目:9个
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1 |
雁山区林业局 |
林业厅林木采伐运输执法检查 |
林木采伐管理;违法违规采伐;木材运输监管。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一、四十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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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雁山区林业局 |
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执法检查 |
来源是否合法;数量是否合理;不影响野生动物群种数量发展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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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雁山区林业局 |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执法检查 |
是否建立物种谱系,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是否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第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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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雁山区林业局 |
林业厅林木种子质量检查 |
1.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及有关工具等; 2.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检验; 3.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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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雁山区林业局 |
占用林地执法检查 |
林地管理;违法违规占用林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 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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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6 |
雁山区林业局 |
木材经营加工执法检查 |
以林木“三剩物”或次小薪材为主要原料的纤维板、刨花板类木材资源综合加工利用项目是否依法依规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是否超越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展经营加工,是否经营加工来源不合法的木材,是否存在一证多厂(点)、企业实际名称与核准登记名称不一致、地址不相符,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抽查部分由市、县林业部门实施的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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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雁山区林业局 |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执法检查 |
疫木加工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是否符合疫木加工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设施。 |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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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雁山区林业局 |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执法检查 |
苗圃管理措施和制度是否健全;苗木来源及隔离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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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和《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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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雁山区林业局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核发和出售、收购执法检查 |
采集种类、数量、期限用途等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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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雁山区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项目:8个
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1 |
雁山区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 检查 |
1.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2.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审批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 3.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4.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 5.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6.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7.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 8.历次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9.水土保持单位工程验收和自查初验情况; 10.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相关的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 相关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八条相关的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相关的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相关的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违法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桂水水保〔2017〕5 号) 第七条相关的自治区及以上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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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雁山区水利局 |
对水库、水闸、堤防工程管理监督检查(非在建工程) |
1.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2.防汛值守和巡查情况; 3.工程管理体制机制和运行机制情况; 4.工程度汛预案编制和落实情况; 5.工程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 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6.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7.工程确权划界情况; 8.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情况; 9.工程安全隐患处置情况; 10.工程管理单位考核情况; 11.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991 年 3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8 号公布)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 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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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3 |
雁山区水利局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后续管 理 |
(一)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1.主体工程涉河部分的位置、界线和标高的情况; 2.施工期间临时设施建设情况; 3.汛期应急度汛方案编制及执行情况; 4.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是否将施工方案报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 5.许可批复中的其他要求; 6.工程验收情况。 (二)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2.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有无违反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4.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5.是否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主席令第 74 号)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 23 号)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 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 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 3 号,2017 年修正)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 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 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 年实施)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坑道、取水口、排水(污)口、采砂场、临时仓库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水质要求、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污染江河水质; 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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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4 |
雁山区水利局 |
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 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
1.招标程序; 2.投标程序; 3.开标、评标、定标程序管理; 4.合同签订和书面总结报告管理; 5.招标投诉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 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 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
抽查方式: 日常检查、 投诉举报查处、专项检查稽察、其他形式的检查。(稽察)抽查对象: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
5 |
雁山区水利局 |
在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 全监督检查 |
1.抽查参建单位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执行情况; 2.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3.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 施监督检查; 4.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三条 在我国境内新 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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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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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5.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6.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7.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
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 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 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为:(一)对监理、 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二)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三)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 量标准的执行情况。(五)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六)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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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雁山区水利局 |
直管水利工程质量等级核验 |
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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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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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雁山区水利局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 |
《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 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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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8 |
雁山区水利局 |
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 |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 机构同意。《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 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 查;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 理办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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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雁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项目:1个
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1 |
雁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
依法执业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合法性情况;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服务人员执业资格情况;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业务方位依法开展情况。 |
1.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 2.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四条; 3. 雁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权责清单第5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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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雁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项目:12个
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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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雁山区工商局 |
直销违法行为检查 |
重大变更的检查 |
直销企业发生重大变更是否事先经批准。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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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 |
直销企业是否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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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 |
直销企业是否有欺骗、误导等宣传行为和欺骗、误导等推销行为。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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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员招募的检查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行为。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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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 |
直销企业是否有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行为。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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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 |
直销企业是否违反有关换货、退货规定。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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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货、退货的检查 |
直销企业是否违反有关换货、退货规定。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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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
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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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规定遵守情况的检查 |
直销企业是否违反有关保证金规定。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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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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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雁山区工商局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
销售淘汰产品的检查 |
是否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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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检查 |
是否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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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检查 |
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是否用中文相应矛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是否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是否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是否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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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检查 |
服务业的经营者是否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第、第三下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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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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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注情况,其他应当想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 |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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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
检查销售者是否购进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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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营柜台出租台、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的检查 |
检查商品经营者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是否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的义务。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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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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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雁山区工商局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 |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的检查 |
检查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是否真实、全面、准确,是否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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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
检查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是否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利;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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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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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雁山区工商局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 |
《拍卖法》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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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雁山区工商局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是否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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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雁山区工商局 |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等违法行为的检查 |
是否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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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雁山区工商局 |
公示信息检查 |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检查 |
检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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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检查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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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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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雁山区工商局 |
企业登记事项检查 |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的检查 |
个体工商户是否依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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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的检查 |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依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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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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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事项的检查 |
检查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至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五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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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雁山区工商局 |
年度报告检查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检查 |
个体工商户报告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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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雁山区工商局 |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是否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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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情况 |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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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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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雁山区工商局 |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以有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代理机构是否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是否仍然接受其委托。除对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是否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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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是否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是否将“弛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 |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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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使用行为的检查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是否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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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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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是否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有关管理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未申请变更注册事项;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未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或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未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就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是否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
《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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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或承接印刷不符合规定的商标标识。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是否未按照规定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提取标识样品造册存档。商标印制单位是否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废次标识未集中进行销毁,流入社会。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是否未按规定存档备查。是否擅自设立商标印制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商标印制单位是否违反规定承接印制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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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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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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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雁山区工商局 |
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标志违法使用行为的检查 |
是否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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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雁山区安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项目:28个
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1 |
雁山区安监局 |
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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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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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雁山区安监局 |
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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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广 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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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雁山区安监局 |
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考 核合格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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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 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 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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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雁山区安监局 |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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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 四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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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雁山区安监局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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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特 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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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雁山区安监局 |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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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 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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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雁山区安监局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 设项目安全 设施“三同 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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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二 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3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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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雁山区安监局 |
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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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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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雁山区安监局 |
安全设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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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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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雁山区安监局 |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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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危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 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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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11 |
雁山区安监局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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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 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 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1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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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雁山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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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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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雁山区安监局 |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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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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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雁山区安监局 |
劳动防护用 品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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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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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雁山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设备发包、 出租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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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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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雁山区安监局 |
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 应急组织人 员设置及应 急 救 援 器 材、设备及 物质配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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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 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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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雁山区安监局 |
安全评价机 构和职业健 康技术服务 机构资质条 件保持及过 程控制、安 全生产检测 检验机构资 质条件保持 及质量管理 体系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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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安 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 22 号) 、《职业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 50 号)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 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1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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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雁山区安监局 |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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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监督管 理规定》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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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雁山区安监局 |
职业病危害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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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 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有毒 作业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监督 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 十九条、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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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雁山区安监局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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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申报办法》 第二条,《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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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21 |
雁山区安监局 |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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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有毒作 业条例》第十九条,《监督管理规定》第 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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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雁山区安监局 |
职业病危害防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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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 条、第二十五条,《有毒作业条例》第十 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四条、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规定》第 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
23 |
雁山区安监局 |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 测、检测和评价 |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有毒作 业条例》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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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雁山区安监局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 同时”管理 |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有毒作业条例》第十三条,《监督管理 规定》第十四条,《 “三同时”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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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雁山区安监局 |
职业健康监护 |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 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 十九条,《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职业健康监护 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 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有毒作业条例》第七条、第 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 |
|
26 |
雁山区安监局 |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 |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监督管 理规定》第十七条 |
|
27 |
雁山区安监局 |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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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理规定》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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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雁山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点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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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 6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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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项目:5个
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1 |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监督检查 |
依法对食品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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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药品经营和使用监督检查 |
(1)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储存活动监督检查。 (2)对疫苗在储存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3)对反兴奋剂的检查。 (4)对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监督检查。 (5)对药品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四十八条、《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第四条第二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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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三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0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二十三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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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 |
组织对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第十七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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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抽样检验 |
(1)组织对食品(保健食品)安全进行检验。 (2)组织对化妆品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71条)第十五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第十七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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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雁山区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项目:5个
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1 |
雁山区统 计局 |
日常的统计监督检查 |
1.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2.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3.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4.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 2009 年 6 月 27 修订通过,2010 年 1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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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2 |
雁山区统 计局 |
农业普查的统计监督检查 |
1.依法提供普查资料情况; 2.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3.依法配合普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 473 号 2006 年 8 月)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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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3 |
雁山区统 计局 |
经济普查的统计监督检查 |
1.依法提供普查资料情况; 2.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3.依法配合普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 415 号 2004 年 9 月)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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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雁山区统 计局 |
人口普查的统计监督检查 |
1.依法提供普查资料情况; 2.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3.依法配合普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 576 号 2010 年 5 月) 第三十五条 普查机构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执行普查方案的;(二)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三)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四)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六)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 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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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5 |
雁山区统计局 |
专项统计监督检查 |
1.统计资料的提供是否准确、及时; 2.统计报表的制发是否合法; 3.统计资料的管理、公布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 4.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是否受到妨碍; 5.其他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 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1.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2.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3.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4.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5.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6.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7.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8.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 调查资料的行为;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 2009 年 6 月 27 修订通过,2010 年 1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 相和复制。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2.《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 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修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统计违法行为。 第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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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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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条 统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统计资料的提供是否准确、及时;(二)统计报表的制发是否合法;(三)统计资料的管理、公布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四)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是否受到妨碍;(五)其他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 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 年 7 月国家统计局令第 9 号)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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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雁山区民宗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1 |
雁山区民宗局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 场所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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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设立寺观教堂是否符合批文的内容 |
《宗教事务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6 号)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
|
2 |
雁山区民宗局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检查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是否符合批文的内容 |
《宗教事务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6 号)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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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雁山区民宗局 |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检查
|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是否符合批文的内容 |
《宗教事务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6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 30 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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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项目:8个
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4 |
雁山区民宗局 |
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检查 |
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是否符合批文的内容 |
《宗教事务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6 号)第七条: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
|
5 |
雁山区民宗局 |
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的检查 |
地 方 性 宗 教 团 体 成立、变更、注销是否符合批文的内容 |
《宗教事务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6 号)第六条第一款: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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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雁山区民宗局 |
自治区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的检查 |
自治区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是否报备 |
《宗教事务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6 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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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雁山区民宗局 |
宗教教职人员兼任、跨省担任或者跨省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检查 |
宗教教职人员兼任、跨省担任或者跨省离 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否报备
|
《宗教事务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6 号)第二十八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4 号)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 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四条: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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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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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第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应当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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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雁山区民宗局 |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的检查 |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是否符合批文内容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 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2 号)第十二条: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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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雁山区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项目:3个
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1 |
雁山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管理 |
养老机构是否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 2.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 3.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 4.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 5.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6.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 7.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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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雁山区民政局 |
农村公益性墓地墓穴占地面积超标 |
公墓内埋葬骨灰的墓穴用地面积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埋葬遗体的墓穴用地面积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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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雁山区民政局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
是否存在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情形;是否存在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情形;是否存在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的情形;是否存在在火葬区内禁止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情形。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 |
民政局汇同工商部门 |
15、雁山区水产畜牧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项目:2个
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1 |
雁山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违法使用激素类药品、禁用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
1、兽药店所售药物 2、企业所用药物及饲料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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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雁山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1、兽药店、养殖企业现有法人是否与相关许可证明上一致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八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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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雁山区旅游文化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项目:2个
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1 |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娱乐场所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乐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部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458号令)《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55号令) |
现场检查 |
2 |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服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363号令) |
现场检查 |
17、雁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项目:7个
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1 |
雁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检查 |
用人单位是否遵守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依法开展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7.5)第8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10、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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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雁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的检查 |
1.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2.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3.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4.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5.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6.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8.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1、83、84、85、89、9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9.18)第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号1992.4.3)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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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雁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检查 |
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3、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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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4 |
雁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禁止使用童工的检查 |
1.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2.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3.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4.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5.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 6.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 7.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社部发[2003]9号2002.10.1)第5、7、8、9、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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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雁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检查 |
1.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2.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 3.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7.5)第59、60、61、63、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1.29)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4.28)第6、7、9、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1994.12.9)第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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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6 |
雁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检查 |
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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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雁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检查 |
1.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登记、申报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 2.是否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3.是否按规定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4.是否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0.10.28)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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