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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政办字〔2018〕30号 关于印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字体大小:] [2018-07-04 17:01:00]

各乡、镇人民政府,良丰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73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桂林市雁山区委员会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雁发〔201438号),设立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雁山区法制办公室、雁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雁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不再保留中共桂林市雁山区委统战部加挂的雁山区宗教事务局牌子;按照市编委《关于调整雁山区漓江风景名胜区有关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批复》(市编〔201769号)要求,增挂雁山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根据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职责。

(二)划入的职责

     1.将原区委统战部挂牌单位宗教事务局承担的管理职责划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挂牌单位民族宗教事务局。

     2.将原区旅游文化体育局承担的漓江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浏览秩序管理职责划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挂牌单位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

(三)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务院、自治区和桂林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公室、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下放管理层级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文电。

(二)负责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的准备工作,协助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三)协助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四)研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请示区人民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五)根据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或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六)督促检查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区人民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七)协助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区人民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八)收集、编辑、报送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阅的信息资料。

(九)深化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拓宽政务公开渠道和内容,推行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统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十)负责区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协助处理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一)做好接待和行政事务工作,为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以及基层和机关服务。

(十二)负责区直机关事务后勤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负责本级机关办公区内部安全保卫和通讯及机电设备的维护工作。负责政府车辆归口管理工作。负责本级机关节约能源管理工作,参与推动公共机构节能。负责区直机关集体户口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权责清单公布、权力运行图制定、督促指导等工作;完善全区依法行政制度,提高制度质量,坚持用制度管事管人;负责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划、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修改、解释、备案、实施后评估、清理、翻译、汇编等管理工作。办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答复、委托起草工作。负责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事务。办理区人民政府、区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事宜,负责区委和党委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涉及政府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区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依法清理、认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工作;对行政执法检查项目提出统筹安排意见;办理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发放和管理有关行政执法证件事务。承办向区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涉及区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行政赔偿义务争议;承办因不服区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办理因不服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对全区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四)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及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民族宗教事务工作。

(十六)负责辖区内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宣传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开发利用漓江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其生态环境。指导乡镇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所开展工作。

(十七)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所需人员编制从区本级行政编制中解决。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区法制办公室设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设科级领导职数1名,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设科级领导职数1名,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设科级领导职数1名。

四、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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