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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政办字〔2018〕29号 关于印发桂林市雁山区申报自治区级生态县(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大小:] [2018-06-26 15:34:00]

雁政办字〔201829

 

 

各乡、镇人民政府,良丰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桂林市雁山区自治区级生态县(区)申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0

 

 

 

 

 

 

桂林市雁山区自治区级生态县(区)

申报工作实施方案

 

自治区级生态县示范建设,是生态广西建设的重要组成,是推动广西山清水秀自然生态环境建设的重大举措。为响应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全面推进自治区级生态县创建工作的号召,我区积极组织申报,争取成功进入自治区级生态县,现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申报目标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县”条件,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级生态城区。

二、申报条件

经自查满足《广西自治区级生态县考核及评分标准》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要求,且指标分值总分达到80分的单位(包括加分项),向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指标分值计算公式表”计算得出,“指标分值计算公式表”以电子版形式另附)。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

(一)申报程序

由桂林市环境保护局雁山分局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

(二)申报内容

创建自治区级生态县的申请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1.创建自治区级生态县的工作总结,包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主要内容和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

2.创建自治区级生态县的技术总结,包括自治区级生态县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必要的监测、检测报告等。

(三)申报时间

2018630日前向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

四、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成立雁山区创建自治区级生态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杨玉霜   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邓世文   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莫运珍   区政府副区长

徐志年   区政府副调研员

  员:秦小娟   区政府办主任

             市环保局雁山分局局长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区城乡建设局局长

        赵开树   区水利局局长

        刘共友   区农业局局长

        李记乔   区水产畜牧局局长

        吴志华   区林业局局长

                 区统计局局长

        秦雄飞   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雁山镇镇长

        刘萍萍   柘木镇镇长

        罗云华   大埠乡乡长

             草坪回族乡乡长

李正勇   市国土局雁山分局局长

             市规划局雁山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雁山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刘华兼任,联络员:文志常,联系电话:13978386934,负责统筹推进雁山区创建自治区级生态县的申报及创建工作。

五、主要任务与重点工作

(一)基本条件

1.制订《生态县建设规划》,并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指标解释: 1)按照《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环办〔2004109号),组织编制或修订完成生态县建设规划。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批准颁布实施。(2)规划文本和批准实施的文件报自治区环保厅备案。规划应实施2年以上。(3)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制订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主要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100% ,小造纸、小化工、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全部关停。

数据来源: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实施计划。(牵头单位:政府办)

2.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和问责制度,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指标解释:以县(区)党委、政府的名义印发有明确党政各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或实施细则、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数据来源:党委、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牵头单位:政府办)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级别以上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辖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没有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指标解释:(1)各乡镇各部门按有要求完成上级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指标任务。(2)较大环境事件,指“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环境事件(III级)以上(含III级)的环境事件,具体要求详见上述预案。及时查处、反馈群众投诉的各类环境问题。(3)生态保护红线方案颁布实施后,辖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没有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4)外来入侵物种指在当地生存繁殖,对当地生态或者经济构成破坏的外来物种。

数据来源: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相关文件或任务书、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牵头单位:发改局)

4.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100%。县建成区空气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

指标解释: 1)城镇(不含乡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属于地表水水源的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开展监测(湖库类型饮用水水源还须加监测叶绿素a 和透明度2 项指标),每季度采样1次(每年4次);属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I4848-1993)中23项进行监测,每半年采样一次(每年2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问隔4个月)。 按每次监测的指标达标率计算达标水量,再计算全年水量达标率。一个县(区)有多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要计算总达标率。(2)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县区内各监测点位的空气监测年均值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目前执行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标按申报当年的上一年监测数据进行评估。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牵头单位:环保分局)

(二)考核指标

1.单位GDP 能耗

指标解释: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的耗能量,指标基本要求≤1.2吨标煤/万元。计算公式为:

单位GDP能耗=总能耗(吨标煤)/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数据来源:统计、发改、能源管理等部门。(牵头单位:发改局)

2.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指标解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报告期内工业取水总量。工业增加值指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不限于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 指标基本要求≤80m3/ 万元,计算公式为: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工业取水总量(立方米)/工业增加值(万元)

数据来源:统计、水利、工信等部门。(牵头单位:工信局)

3.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指标解释:指田间实际净灌溉用水总量与毛灌溉用水总量的比值。毛灌溉用水总量指在灌溉季节从水源引入的灌溉水量;净灌溉用水总量指在同一时段内进入田间的灌溉用水量。指标基本要求≥0.380 计算公式为: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净灌溉用水总量/毛灌溉用水总量

数据来源:水利、农业、统计部门。(牵头单位:农业局)

4.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指标解释:指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与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比例。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不能重复统计。指标基本要求≥43% 。计算公式为:

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农作物种植面积

数据来源:农业、林业、环保、统计部门。(牵头单位:农业局)

5.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森林覆盖率指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是指区内林地、草地面积之和与总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指标基本要求≥8% 。计算公式为:

林草覆盖率=林草地面积之和/土地总面积

数据来源:统计、林业、农业、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单位:林业局)

6.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指标解释:指辖区内各类(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等面积占全部陆地(湿地)面积的百分比,上述区域面积不得重复计算。指标基本要求≥16%

数据来源:统计、环保、建设、林业、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牵头单位:国土分局)

7.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指标解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指城市及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相当于二级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指标基本要求≥72% 。计算公式为: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二级污水处理厂处理量+一级污水处理厂、排江、排海工程处理量*0.7+氧化氧化塘、氧化沟、沼气池及湿地处理系统处理量*0.5/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

数据来源:建设、城管、环保部门。(牵头单位:城管局)

8.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解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城市及建制镇生活垃圾资源化量占垃圾清运量的比值。有关指标采用GB18485-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指标基本要求≥85%

数据来源:建设、环保、卫生部门。(牵头单位:城管局)

9.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指标解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及往年储存贮存量总和的比值。计算公式是: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处置利用往年贮存量)*100% 。指标基本要求≥85%

数据来源:环保、工信。(牵头单位:工信局)

10.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指城镇公共绿地面积的人均占有量。公共绿地包括公共人工绿地、天然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指标基本要求≥6平方米。

数据来源:统计、建设部门。(牵头单位:建设局)

11.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

指标解释:指农村用于生活的全部能源中清洁能源所占的比例。 清洁能源是指环境污染物和温室气体零排放或者低排放的一次能源,主要包括天然气、核电、水电及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指标基本要求≥45%

数据来源:统计、工信、农业、环保等部门。(牵头单位:统计局)

12.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综合利用的秸秆数量占秸秆总量的比例。秸秆综合利用包括秸秆气化、饲料、秸杆还田、编织、燃料等。指标基本要求≥95% 。计算公式为:

秸秆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的秸秆数量/农村秸秆总量

数据来源:统计、农业、环保部门。(牵头单位:农业局)

1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集约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通过还田、沼气、堆肥、培养料等方式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有关标准按照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指标基本要求≥95%

数据来源:农业、水产畜牧、环保部门。(牵头单位:水产畜牧局)

14.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指标解释:指本年内单位面积耕地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折纯量是指将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百分之百成份进行折算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份折算。指标基本要求≤50千克/公顷。计算公式为:

化肥施用强度=化肥施用量(千克)/耕地面积(公顷)

数据来源:农业、统计、环保部门。(牵头单位:农业局)

15.环境保护投资占GDP 的比重。

指标解释:指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投资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要求近三年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投资占GDP 比重不降低或持续提高。指标基本要求≥2.0% 。计算公式为:

环保投资占GDP的比重=(染防治投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投资)/国内生产总值(GDP

数据来源:统计、发展改革、建设、环保部门。(牵头单位:统计局)

16.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指标解释: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指标基本要求≥95%

数据来源:现场问卷调查。(牵头单位:环保分局)

17.雁山区辖区内乡镇获得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称号命名率。

指标解释:全县辖区内的乡镇(街道)被命名为“自治区级生态乡镇(街道)”的比例。 指标基本要求≥60% 。计算公式为:

获得自治区级生态乡镇命名率=获得自治区级生态乡镇(街道)命名数量/全县乡镇(街道)总数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及各乡镇。(牵头单位:环保分局)

六、有关要求

各办公室成员单位及承担指标任务工作的单位要加强对全区申报创建自治区级生态县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确保申报创建自治区级生态县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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