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物价局 民政局 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桂林调查队关于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市价综〔201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县(区)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桂林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市属五城区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11县及临桂区可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其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11县6城区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请各部门按照市价综〔2017〕21号文件要求,履行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并于4月24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物价局价格综合科(电子版发至邮箱:glwjzhk@163.com,纸质版盖章传真:2852970,联系人:周项楠),以便统一上报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物价局 桂林市民政局 桂林市财政局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桂林调查队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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