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水泥企业实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桂价格〔2017〕68号
各市物价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6〕22号)规定,结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我区电解铝和水泥企业2016年度电耗情况的函》(桂工信节能函〔2017〕1612号)甄别核查的2016年度水泥企业可比综合电耗名单,决定对超出规定电耗分档的企业,其用电实行阶梯加价(具体名单及加价标准详见附件),其余未超出规定电耗分档的企业,其用电不加价。上述加价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附件:广西区内超出规定电耗分档的水泥企业名单及用电加价标准
附件
广西区内超出规定电耗分档的水泥企业名单及用电加价标准
序号 |
企业名称 |
性质 |
2016年综合电耗 |
加价标准 (元/千瓦时) |
参照的加价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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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熟料综合 电耗(kWh/t) |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kW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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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柳州市强实科技有限公司 |
粉磨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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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4 |
0.25 |
2013年10月1日之前投产的水泥企业,可比水泥综合电耗>42kWh/t的,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25元;2013年10月1日之后投产的水泥企业,可比水泥综合电耗>40kWh/t的,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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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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