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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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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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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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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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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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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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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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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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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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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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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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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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雁)食药监食罚〔20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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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才香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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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才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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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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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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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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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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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雁)食药监食罚〔2018〕8号
当事人:秦才香
经营地址: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良丰市场水果摊
邮编:541006
违法事实:
2018年4月24日,我局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20181039),标识我局于2018年3月29日在良丰市场秦才香水果摊抽检的沙田柚(抽样单编号:GX1803112027)经检验,其项目多菌灵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批次沙田柚于2018年1月27日从桂林市五里店果蔬批发市场购进,当事人索取了发货卡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拍照留存的),该批次沙田柚共购进90斤,购进价*元/斤,销售价*元/斤,45斤自家食用,45斤在良丰市场销售(其中监督抽检取样3斤),于2018年3月29日销售给个人,无法召回,本案货值金额153元,违法所得58.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
证据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编号为GX1803112027);
2.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20181039)1份;
3.桂林市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秦才香询问笔录1份;
4.秦才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发货卡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照片)复印件各1份。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了发货卡和供货商营业执照证明,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桂林市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