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180626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桂雁)食药监食罚〔2018〕4号 |
雁山区避风塘奶茶店(高昌武)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
雁山区避风塘奶茶店 |
92450311MA5MJENF78 |
高昌武 |
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五)项 |
15日 |
桂林市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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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桂雁)食药监食罚〔2018〕9号 |
雁山区红火美食餐馆(唐和平)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案 |
雁山区红火美食餐馆 |
450311600103769 |
唐和平 |
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 |
罚款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15日 |
桂林市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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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雁)食药监食罚〔2018〕4号
当事人:雁山区避风塘奶茶店(高昌武)
地址: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雁中路3号内三角地带B9号门面 邮编:541006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11MA5MJENF78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4503110002385
负责人:高昌武
违法事实:
2018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雁山区避风塘奶茶店依法检查,该店处于营业状态。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Y24503110002385,有效期为2016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17日,许可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两名从业人员正在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区内的货架上有6批次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①??辛??(农心牌辛拉面),规格120g/包,售价*元/包,共5包,保质期至2018年5月26日;②Wonder Farm牌Winter Melon Tea,规格310mL/罐,售价*元/罐,共11罐,生产日期为2017年12月26日;③Wonder Farm牌Passion Fruit Juice,规格310mL/罐,售价*元/罐,共8罐,生产日期为2017年12月4日;④Wonder Farm牌Coconut Juice,规格240mL/罐,售价*元/罐,共18罐,生产日期为2017年7月26日;⑤Wonder Farm牌Coconut Juice,规格240mL/罐,售价*元/罐,共4罐,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2日;⑥Vina Mark牌Fpi100 Natural Orange Flavour,规格330mL/罐,售价*元/罐,共6罐,生产日期为2017年5月6日,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288.5元,该店未做食品销售台账记录,当事人称自己和朋友也有食用该6批次进口食品,无证据证实其销售量及违法所得。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食品进行了拍照取证和扣押。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自己正在销售上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属于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行为。
我局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相关证据:
1.桂林市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雁山区避风塘奶茶店现场检查笔录1份;
2.桂林市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高昌武询问调查笔录1份;
3.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7张;
4.雁山区避风塘奶茶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雁山区避风塘奶茶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6.当事人高昌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当事人高昌武提供的淘宝购进进口饮料订单截图1份;
8.当事人高昌武提供的进口??辛??(农心牌辛拉面)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9.《扣押决定书》1份(桂雁)食药监食查扣〔2018〕4号;
10.《扣押物品清单》1份(桂雁)食药监食查扣〔2018〕4号。
11.当事人高昌武递交的减轻处罚申请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能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且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五)项“违法行为不涉及假劣食品药品,并主动报告或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情节相对较轻,主动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我局对你依法减轻处罚。
我局于2018年6月1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雁)食药监食罚告〔2018〕5号}。
我局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认真复核后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6批次食品;2.处罚款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上海路支行,凭回单结案。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桂林市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