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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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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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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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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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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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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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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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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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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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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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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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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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雁)食药监食罚〔20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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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连清(桂林市草坪回族希望小学潜经教学点小卖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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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连清(桂林市草坪回族希望小学潜经教学点小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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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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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五条第四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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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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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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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雁)食药监食罚〔2018〕11号
当事人:白连清(桂林市草坪回族希望小学潜经教学点小卖部)
地址:桂林市草坪回族希望小学潜经教学点
邮编:541008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无 编号:无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4503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白连清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
2018年5月18日上午,桂林市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黎自荣、袁郭庆到桂林市草坪回族希望小学潜经教学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小卖部正在营业,有货架、货柜和冰柜一台,主要经营各类小吃、水、饮料和啤酒以及一些学习用品,如铅笔、本子等。
经查明,当事人白连清2005年开始经营该小卖部,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属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销售台账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相关证据:
1.桂林市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桂林市草坪回族希望小学潜经教学点小卖部现场检查笔录;
2.桂林市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桂林市草坪回族希望小学潜经教学点小卖部负责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
3.桂林市草坪回族希望小学潜经教学点小卖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桂林市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桂林市草坪回族希望小学潜经教学点小卖部现场检查照片。
违法行为:
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营业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鉴于你店至我局查处之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五条第四款第(二)项“对于因残疾、重大疾病(非传染性)或者失业等原因,生活困难人员经营的个体食品经营店,以及山区、农村偏远地区的个体食品经营店,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给予减轻处罚的具体幅度按以下标准确定:(二)货值金额一百以上不足三百元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规定适用减轻处罚的情形。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上海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桂林市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