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180529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雁)食药监食罚〔2018〕6号
当事人:雁山区想湘海金滋面包店(何想湘)
地址: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雁中路1号广西师范大学文科组团第一期学生公寓B2-14、B2-15号 邮编:541006
营业执照注册号:92450311MA5L7T8B37
法定代表人:何想湘
违法事实:
经查,2018年3月27日中午12点40分,我局接到张女士电话投诉反映,2018年3月25日其在位于广西师范大学雁山校区一期学生公寓的雁山区想湘海金滋面包店购买了“毛毛虫面包”1袋(配料:面粉、食用油、鸡蛋、白糖、奶黄、奶油,净含量118g,生产日期
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27日下午16点6分到达雁山区想湘海金滋面包店现场。经查,该面包外观无异常,打开后内部发霉明显,雁山区想湘海金滋面包店负责人何想湘确认该面包为本店经营且在保质期内发霉。检查时货架上未发现该批次生产的“毛毛虫”面包。经查明该批面包共生产了12袋,销售价格为每袋*元,成本价是每袋*元,已经销售完,没有建立销售台账,其余11袋未发现异常,货值金额3.5元,违法所得1.7元。
相关证据:
1.桂林市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雁山区想湘海金滋面包店现场检查笔录1份;
2.投诉举报中心办理笺1份;
3.现场检查照片及证据提取单4张;
4.桂林市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何想湘询问调查笔录1份;
5.雁山区想湘海金滋面包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雁山区想湘海金滋面包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7.当事人何想湘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当事人何想湘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
9.当事人何想湘给予举报人民事赔偿证明1份;
10.当事人何想湘***复印件1份。
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罚。
鉴于本案违法所得较少,为1.7元,且你积极给予举报人民事赔偿。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七)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罚:(七)造成他人损害,积极给予民事赔偿的;”的规定拟给予你减轻处罚。
本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元;2.罚款5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001.7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上海路支行,凭回单结案。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桂林市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桂雁)食药监食罚〔2018〕6号 |
雁山区想湘海金滋面包店经营霉变的食品案 |
雁山区想湘海金滋面包店 |
92450311MA5L7T8B37 |
何想湘 |
经营霉变的食品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七)项 |
15日 |
桂林市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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