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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雁山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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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雁山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年度《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1: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机补贴专项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组织落实。各级农机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机具目录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重点补贴: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  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国家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农业部、财政部制定并下达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确定国家年度补贴机具种类、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市)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确定实施县名单、资金配置、补贴机具种类、工作进度安排等,由省级财政部门、农机主管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农业部。

第九条  农业部、财政部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复。财政部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各省(区、市)按照农业部、财政部的批复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经批复下达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十条  年度补贴机具须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采取竞争择优筛选的方式确定,形成年度补贴机具目录。各省、区、市年度补贴机具目录需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的年度补贴专项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应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

第十二条  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格式见附件2),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

第十三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汇总结果,统一与供货方协商确定供货事宜,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购机者购机时应向供货方提交购机补贴协议,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供货方凭补贴协议和发票存根定期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与供货方结算补贴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

省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十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二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1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各省、区、市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细则;中央直属垦区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精神,本着公开、公正、直补的原则,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225日起施行。原《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农财发[2004]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国家相关政策,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机补贴资金”),以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加强农机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政府安排,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用于补贴购置农业机械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共同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机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农机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农机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负责中央、自治区农机补贴资金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确定年度补贴机具目录,指导监督各地农机主管部门落实补贴政策。

 市级农机主管部门组织监督所属县(市、区)实施补贴工作,制定补贴计划,审核补贴对象,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协调财政部门兑现本级农机补贴资金等。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宣传补贴政策,受理农机补贴资金的申请登记,审定公示补贴对象,签订补贴协议,兑现本级农机补贴资金,建立补贴档案,管理补贴机具等工作。

 第四条  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农机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农机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五条  补贴对象是纳入补贴实施范围的农民个人、农机专业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和国营农垦职工。

 使用政府财政资金购买农业机械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六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财政部、农业部规定执行;自治区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单机标准出厂价格的3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各级财政农机补贴资金可以累加使用,累加补贴总额不超过单机标准出厂价格的30%。对重点推广示范的机具经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认定,累加补贴额度可根据推广需要增加。

 下级补贴资金累加上级补贴资金,补贴机具类型、标准应与上级规定一致,同一类型机具不能只累加部分机型或累加标准不一致。

 第七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省级以上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主要补贴水稻、甘蔗等粮食和经济作物作业机械:

(一)水稻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农田作业机具;

(二)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三)拖拉机作业配套机具;

(四)重点示范推广的新机具。

 

 第三章  中央、自治区农机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八条  市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农机化发展需要组织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编制本辖区年度项目县(市、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计划表》,明确项目实施县的资金计划配置(包括当地农机补贴资金投入情况)、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和工作进度,并将项目县汇总排序报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自治区财政厅。

 第九条  按照中央、自治区两级财政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全区农机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上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计划,由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并下达年度《中央、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专项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县的实施补贴的机具种类、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第十条  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年度《中央、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专项实施方案》,组织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制订县(市、区)《中央、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上报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对各市上报的县(市、区)《中央、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审核批复。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按照批复组织各补贴项目县组织实施。

 经批复下达的县(市、区)《中央、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四章  农机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年度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补贴产品目录,结合当地农机化发展需要,统一筛选确定机型,制订年度中央补贴资金补贴农机具产品目录,并报农业部备案。

 每年年初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按农业部规定,通过选型等形式,确定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补贴产品目录以外的广西农机产品补贴目录。补贴产品必须是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或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机具。

 第十三条  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根据农机补贴机具生产厂家意见和供货企业情况,确定补贴产品供货方,统一与供货方协商确定供货事宜,签订农机补贴机具供货协议,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补贴申请审核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政策公示:各级农机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按规定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及报名办法向社会公示,明确补贴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补贴标准、申请审批程序、报名截止时间和相关要求等。

 申请报名:申请农机购置补贴,须填写申请表经乡镇农机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交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格式见附件1)。

 资格审核: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机补贴资金的申请情况,审核申请补贴的农民、农机户或农机服务组织是否符合补贴购机条件。

 资格公示: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资格审核情况进行公示,包括符合补贴资格条件的名单、不符合补贴资格条件的名单及理由。

 确定补贴对象:按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符合补贴资格条件的农民、农机户或农机服务组织,以抽签或申请人一致认同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公示:确定补贴对象后,将补贴对象名单张榜公示并上报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

 签订购机补贴协议:补贴对象经公示和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格式见附件2),汇总上报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自治区财政厅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

 第十五条  补贴机具供货商按与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签订的供货协议规定销售补贴机具。

 购机者购机时应向供货方提交购机补贴协议,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供货厂商向农民交补贴购置的农业机械时,应先交由农机管理部门检验后转交购机农民。

 第十六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购机及使用情况进行逐机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供货方凭补贴协议和发票存根按商定协议向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提出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补贴资金的结算申请。

 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核实无误后,分批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自治区财政厅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结算申请的材料予以审核,并向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下达授权支付资金额度,由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与供货方结算补贴资金。

 市、县累加农机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农机主管部门与供货方或享受购机补贴者结算,具体结算方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农机主管部门商定。

  农机补贴资金应在当年兑现支付,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购机补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和实施工作经费,以保证购机补贴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九条  农机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农机主管部门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的经销活动,不得强行包办购机;农机主管部门(包括农机鉴定、推广等部门)不得向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能以经销费等名义收取企业回扣,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地对进入补贴目录的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强行向农民推荐机型,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权。对在补贴申请审核过程中违反公开、公正原则,不尊重农民购机自主选择权的项目县(市、区),由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查同意后暂停其补贴专项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加强农机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的监督,建立社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共同监督的管理机制,自治区、市两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及时调查了解、处理群众投诉。

 第二十三条  加大财政监督力度。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每年对购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考评监督等制度。乡镇财政所要积极了解本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加强对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和补贴机具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检查跟踪,确保补贴政策的贯彻实施和农机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购机补贴协议及机具编号等。

区、市、县三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十六条 补贴机具供货方不按与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签订的供货协议规定供货,不予结算农机补贴资金。

 补贴机具供货方抬高价格或变相抬高价格,销售残次农机具,开具虚假发票,不履行售后“三包”服务的,取消其供货资格,并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农机补贴凭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好农机补贴资金。对采取欺诈行为骗取农机补贴资金,或享受农机补贴资金后不认真履行承诺的补贴对象,要及时追回资金,且今后五年内该补贴对象不得享受农机补贴资金。触犯法律的,要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第二十九条  市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11月中旬前将农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决算报表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和自治区财政厅。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发布的《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农〔200512)同时废止。

 

 

 

 

桂林市雁山区农机购置补贴系统管理制度

 

桂林市雁山区农机购置补贴系统管理制度按照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管理规程(试行)》(农机产〔201456号)和年度《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 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管理规程(试行)

 

 

 

 

 

 

 

 

 

 

 

 

 

 

 

 

附件:

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

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以下简称补贴软件系统)的使用维护、安全管理、优化升级、数据应用等,确保补贴软件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进一步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信息化水平,进一步简化程序、方便农民,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补贴软件系统是指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组织开发,为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信息化支撑的网络操作平台,系统主要功能包括用户注册、补贴申请、资格确认、销售供货、资金结算与兑付、信息统计与分析、档案管理、用户管理、补贴产品管理等。通过使用补贴软件系统,实现补贴政策的全流程网络化操作、全流程网络化公开、全流程网络化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使用补贴软件系统的有关单位。

第四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加强系统维护、人员培训和日常监管,保障补贴软件系统正常运转和有效发挥作用;企业用户应按要求配置必要的软硬件,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主动参加补贴软件系统使用培训,全面执行有关规定和监管措施,认真做好日常维护,为购机户提供周到服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补贴软件系统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操作”的原则,设立部、省、市、县四级管理员,管理员经同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授权代表其使用管理补贴软件系统,部分业务可安排同级农机化事业单位配合完成,县级管理员部分职责可延伸至乡镇。

管理员应具有一定的政策业务能力和计算机管理水平,责任心强,按AB角色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

上级管理员根据下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书面材料开通、变更下级管理员身份,并加强管理。

第六条 经销企业自主注册用户信息,确保信息填报真实准确、及时更新;省级管理员结合实际确定农机生产企业用户身份信息的开通方式,农机生产企业对自己身份信息负责;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经销企业,企业用户对其确定的经销企业用户信息真实性负责。系统管理员应加强对企业用户的监管。

第七条 部级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加强业务指导,统一发布信息,督促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组织使用补贴软件系统;

(二)对省、市、县级管理员和企业用户实行监管,定期提交补贴软件系统使用情况报告,按规定通过补贴软件系统暂停、取消经销企业销售补贴产品资格和农机产品补贴资格;

(三)按规定程序发布补贴软件系统更新信息,负责核对省级补贴软件系统信息变更,妥善保管相关信息档案;

(四)加强补贴软件系统源代码和补贴软件系统信息管理,以系统安全性、稳定性、先进性为重点定期组织全国标准版技术评估;

(五)收集汇总、研究提出补贴软件系统软硬件升级完善、设备购置和操作技能培训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按要求组织查询补贴相关信息。

第八条 省级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进本地区系统管理员、有关部门和企业用户等统一使用补贴软件系统,加强对本地区补贴软件系统使用的业务指导,按规定通过补贴软件系统暂停、取消经销企业销售补贴产品资格和农机产品补贴资格;

(二)制修订本地区补贴软件系统管理办法,明确省以下管理员和企业用户等的职责,按规定加强监管,统一发布信息;

(三)及时审核补贴信息,每周同步更新补贴数据,当年所有补贴信息应于次年1月底前整理完成,确保准确无误,并全部通过系统传输至部级补贴软件系统,全程严防信息泄露;

(四)及时接收部级管理员发布的补贴更新信息,按规定做好补贴额一览表和补贴产品信息录入、变更及发布等工作,按规定格式导出产销企业的用户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补贴软件系统源代码和补贴软件系统信息管理,以系统安全性、稳定性、先进性为重点定期组织检查,做好系统维护、更新升级工作;

(六)根据补贴软件系统运行要求,提出全省补贴软件系统软硬件升级完善、操作技能培训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及时向部级管理员提出补贴软件系统升级完善建议,及时收集报告系统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第九条 省级管理员强化本区域内补贴软件系统管理,市县级管理员、乡镇用户、企业用户和其他用户按全国补贴软件系统管理规程和本地区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   系统维护

 

第十条 已经授权并开通身份的用户应按规定做好网络和设备接入工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修订补贴软件系统管理制度,定期对系统软硬件运行情况和运行环境进行维护并记录。

第十二条  部级管理员负责向省级管理员提供全国标准版补贴软件系统,主要操作流程应与年度实施指导意见一致;省级管理员如需对全国标准版进行改动,应从技术角度征求系统开发维护单位意见,并书面向部级管理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执行,确保改动后的操作流程与本省年度实施方案一致。

第十三条 所有用户可依据补贴政策操作程序变化的需求和工作实际,提出补贴软件系统功能修正和升级等建议;系统开发维护单位和省级管理员应及时收集用户需求和系统变更建议,从管理和技术两方面定期组织研究,交流各地好做法和管理经验,并上报部级管理员。

第十四条 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全国标准版补贴软件系统升级完善、技术支持、技术评估等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各地提出的差异性流程、个性化功能所发生的系统改动和非标准版系统技术评估等由相关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现场技术服务费用由系统开发维护单位与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与系统开发维护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职责、工作内容、升级要求、经费支付、服务承诺等,并按合同要求组织验收,系统开发维护单位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第十六条 部、省级管理员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后,按规定向补贴软件系统导入、变更数据和信息;督促用户按流程操作,确保电子流程和纸质文档内容一致、基本同步;按规定开通系统更新和数据传输功能,确保软件同步更新,确保省级数据及时上传;按要求将可公开的信息在补贴软件系统公告栏中全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补贴软件系统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列入绩效管理进行重点考核,省级实施和结算进度以补贴软件系统的数据为准。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负责录入产品信息,确保完整准确真实有效,确保产品具有全国唯一出厂编号,确保录入的产品信息与铭牌信息一致,确保下发给经销商的产品信息与出厂发货信息一致。

第十八条 各级管理员和用户应及时、妥善处理各类待办事项,因特殊原因造成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的,应统筹做好工作安排,并及时向系统其他用户公告;应设立备用服务器,制定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确保各类业务有效运转。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部、省级管理员应对补贴软件系统的服务器和客户端运行环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主动防范系统性、安全性风险;服务器和客户端在维修、停用和报废前应进行安全性评估和处理,防止系统信息泄露。

第二十条 未经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批准,部、省级管理员和系统开发维护单位不得提供补贴软件系统源代码、应用程序、信息档案,并应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后方能对外提供。市县级管理员对外提供补贴信息档案须经上级管理员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条 部、省级管理员应定期对补贴软件系统的数据进行备份,年度备份数据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二条 补贴软件系统实行用户实名制管理,所有用户均应采用实名开通身份和日常操作,系统信息查询和重要操作均实行日志化管理,日志由部、省级系统维护单位分别负责保存两年。

第二十三条 补贴实施过程中,所有用户应确保至少每两个工作日登陆一次补贴软件系统,查收系统通知公告,检查系统使用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向系统开发维护单位和省级管理员书面报告;省级管理员协助解决异常情况,遇有系统性问题应及时上报部级管理员。

第二十四条 上级管理员应通过安全渠道发放用户登陆账号和密码;用户应妥善保管登陆账号和密码,并至少每季度变更一次密码;所有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换登陆账号和密码;严格在权限范围内操作,不得冒用其他用户账号登陆和操作;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让未经授权的人员登陆查看补贴软件系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部、省级管理员加强补贴软件系统数据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部级管理员负责省际数据问题查找,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省级管理员。

省级管理员在补贴实施启动后,应定期(至少每3月一次)组织数据信息自查,重点检查补贴对象、补贴档次、补贴额的确定和销售价格、出厂编号、发动机号、协议编号、身份证号等录入错误、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或异常变动等问题,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发现补贴实施中的问题;自查结果应及时在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中通报;督促整改省际和省内错误信息,应于一个月内在部、省补贴软件系统数据库中同步更正,发现的问题应作为下次自查的重点内容。

第二十六条 部、省级管理员应按规定对违法违规的产销企业进行暂停、取消用户资格和权限操作,并及时将处理执行情况公开。省级管理员应将处理执行情况上报部级管理员。

市、县级管理员应及时将产销企业违法违规问题上报省级管理员;经批准,省级管理员通过补贴软件系统以通知公告形式发布有关问题和整改要求;产销企业在补贴实施过程中应至少每两天登陆一次补贴软件系统,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所有用户应落实岗位管理责任,发生问题的,追究岗位人员责任。生产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和对所确定经销商系统操作的监管,经销商发生问题的,生产企业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补贴软件系统各版本的源代码、应用程序、信息档案等均归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所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桂林市雁山区农机局农机农机购置补贴

绩效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绩效管理工作,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廉洁高效地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规范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各项工作制度

制定完善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制度,包括:集体决策、投诉处理、信息公开、廉政风险防控等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监督检查 

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绩效管理或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求从事补贴工作的每位干部职工取得绩效的同时,确保政策项目落实到位。具体要求如下: 

1、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中,发挥导向作用,确保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规范、有实效。 

2、在本系统内积级组织开展农机补贴政策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介绍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努力营造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3
、认真学习,吃透文件精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宣传工作,始终贯穿购机补贴实施全过程。及时报道我县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动态、做法、取得的成绩和实施进度等。 

4、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操作中的每步程序。本着规范政策、服务优质、提高效率、方便办事的要求,提供一站式服务。认真学习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控制知识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录像、资料,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5、对农民有关购机补贴机具方面的质量、服务投诉和来信来访,实行有诉必查,做到件件有落实。 

6、补贴资料上报及时准确,档案管理有条不紊,做到一目了然。 

7、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对象为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所有干部职工。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要求,全面、准确、鼓励先进的原则衡量工作绩效。对年度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予以表彰等奖励。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力的,将视情况采取行政告诫、行政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

 

 

 

 

 

 

 

 

桂林市雁山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落实工作责任。切实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要求,细化任务,层层落实责任。

 2.认真组织实施。县农机局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要制定本县年度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要做好农机补贴政策宣传,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做好购机信息公开、审核购机者资格、核实补贴机具、公示购机信息、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补贴资金结算审核,并将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到县财政局,积极会同财政局和县级承办金融机构做好资金结算工作;认真做好购机信息档案管理和对供货单位、购机者监管。

    要做好农机补贴政策宣传和实施工作;设立农机购置补贴咨询投诉热线电话,及时调查处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及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做好信息周报和工作总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3.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要严格执行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按照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公开渠道,做好补贴政策的宣传和信息公开。要紧密结合农业生产实际,突出宣传主题,丰富宣传形式,增强宣传效果。要加强舆情监测,防范恶意炒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4.用好管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全省统一的农机购置补贴网络管理系统。保障补贴数据传输对接、日常维护、人员培训等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本辖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稳定运行。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5.强化监督检查。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加强对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购机补贴手续等违规行为。及时上报监督检查情况。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信访、举报或投诉,及时办结上级部门批转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加强自查自纠,确保不出现因涉嫌农机购置补贴违法违规操作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或较大范围的违法违纪案件。

6.严格落实工作部署。严格执行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和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评办法。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报送数据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7.严明补贴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和农财两部关于农机购置补贴“三个严禁”、“八个不得”等有关规定,按照“四个严禁收费”的要求,确保做到“不向农民收费,不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不向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收费,不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及农民收费”。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建立完善“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并重的补贴工作监督制度,确保各项纪律规定和监督措施落实到位。

 

 

 

 

 

 

 

 

 

 

 

 

 

 

 

 

 

桂林市雁山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和监督管理制度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投诉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依法对存在违反政策规定、违法行政、不当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等行为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涉及农机补贴产品质量投诉的,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执行。

 2、农机局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监督管理工作。农机局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人员提供便利。投诉和信访人员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网络、信箱、媒体及举报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农机局应及时认真处理。

 3、高度重视并热情耐心地做好投诉人员的接待处理工作。要制作《桂林市雁山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情况登记表》。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登记来信来访的诉求,倾听并分析所反映的问题,及时与其沟通情况;不得对投诉人员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要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4、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耐心解释政策,做好来访人员的思想工作;对简单一般的信访投诉反映,应在受理之日5天内完成调查、处理、反馈等工作;对较复杂的投诉举报反映,要在30日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并记录说明情况。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投诉举报件,按上级机关指定的期限办结。

 在投诉举报查办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调查、重证据,不听信一面之词,并注意工作方法。投诉举报件的调查了解,谈话核实,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并制作笔录,由被谈话人在笔录材料上签字。

 5、做好对投诉的回复和档案保存工作。整理、保存投诉材料,并对投诉人的姓名、投诉具体事项、投诉对象和投诉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和记录。在回复调查处理结果时,应当用语规范、方法恰当,可采取直接回复、约投诉人面谈回复等方式。

 6、保护投诉人员的合法权利。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部门、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因查处工作需要出具举报材料时,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投诉举报人身份的内容。严禁将举报、揭发和控告的信件、材料转交或告诉被举报、揭发、控告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对举报、揭发、控告人打击报复,对揭发、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7、问题处理。定期梳理投诉材料,对投诉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及时研究改进措施和方法,着力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对群众因不了解政策,造成多次反复投诉的事项,应主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告,防止群众误解。

 对查处的一般性问题,应有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如属个人问题,应约谈本人,予以告诫。对查处的违纪违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查处结果应及时报送上级农机主管部门。

 对因推诿塞责、简单粗暴、疏于监督落实,或因对上级机关批转督办的投诉信访不按时限要求核实上报,致使问题久拖不决、引发重复投诉及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将视情节予以通报,并抄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桂林市雁山区农机局农机补贴投诉和举报电话:0773-5869826

9、桂林市雁山区农机补贴投诉和举报邮箱:ysqnjj@163.com

桂林市雁山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

管理制度

 

桂林市雁山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制度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监督管理办法》(桂农机办〔2013156号)和年度《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

   农办机[2012]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农机购置补贴是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政策实施以来,大部分农机产销企业能够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为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一些经销企业不具备基本的资质条件、服务能力达不到要求,有的企业违法违规操作、套取骗取国家补贴资金,有的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秩序,严重损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8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和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规范、高效、廉洁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企业的资质条件。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三)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营业、仓储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四)从事农业机械经营业务2年以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从业人员,企业管理者、业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及取得专业资质人员比例达到GB/T 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且至少有1名熟悉计算机管理软件操作人员;(六)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经营所需设施设备达到GB/T 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七)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达到WB/T 1014-2000《农业机械营销企业服务质量规定》相关要求。

  二、严格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确定程序。要认真执行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制度。农机生产企业依据资质条件自主确定经销商,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式样见附件1),并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表式见附件2)。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经销商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经销商资质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培训,跟踪调查经销商守法经营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经销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生产企业提出告诫。生产企业负有重大责任的,农机化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取消其相应产品的补贴资格。

  三、坚决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要督促经销商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经销商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要按规定向购机者开具销售发票,做好“三包”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工作,建立销售记录并保存3年以上。经销商必须遵守“七个不得”的规定,即不得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四、严厉惩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重拳打击各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经销商提出严肃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等要求。一般性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的;农民购机后,供货不及时,引起投诉的;违反“三包”规定,引起投诉的;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等。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充分调查取证,并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告知书式样见附件3)的基础上,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不得再享受补贴,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取消其经销资格,收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违反本通知“七个不得”规定的;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拒不执行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应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积极协调和配合司法机关处理。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省(区、市及兵团、农垦)对违法违规生产或经销企业的查处情况上报农业部备案。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供应,规范经销商管理,保障购机者利益,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广西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供货(销售)企业(包括从事直销业务的生产企业),本办法适用于对广西境内经销商从事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负责全区内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公布、监管及处罚。市、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管和处罚。

第四条 经销商必须遵守国家和广西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且具备从事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必要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督管理应遵循便民利民、保证质量、优质服务、动态管理、违规必究的原则,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

第二章 经销商的推荐确认程序

第六条 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根据农业部“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及本自治区“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制定并发布经销商申报登记公告。

第七条 参与广西区内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供货的生产企业,依据农业部规定的资质条件,按公告规定向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自主推荐经销商。

第八条 推荐申报经销商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凭证:

(一)广西申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申报书 ;

(二)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三)提供补贴产品代理销售授权书,并注明所代理销售产品具体类型和销售区域。

第九条 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定期汇总经销商名单,经备案确认后统一向社会公布。由推荐农机生产企业颁发给经销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经销商有效期以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公布的起止时间为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为经销商:

(一)申报资料不真实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正式申报的。

(三)资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四)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规定被投诉,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经销企业或经销企业法人代表被列入黑名单的。

第三章 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经销商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为购机者提供优质农机产品和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经销商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要求,自觉接受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监督,避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经销商必须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农机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第十四条 经销商应当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五条 经销商必须遵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向购机者出具产品三包凭证和三包服务联系卡,确保售后服务及时到位。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接到农民投诉后,必须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六条 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机产品名称、规格、产品编号、供货者名称和联系地址、电话以及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积极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工作。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七条 严禁经销商通过租用或借用农民身份证件等方式,办理虚假手续,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严禁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串通,虚报冒领国家补贴资金;严禁参与倒卖购机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

第十八条 严禁经销商开展不正当竞争,严禁以任何形式(推广费、服务费、好处费)向农机化主管部门及个人进行商业贿赂。

第十九条 经销商不得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机,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合伙经销补贴产品,不得委托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代收农民购机款、押金等。

第二十条 经销商不得恶意涨价,不得以降低或减少配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强迫购机者购置某种补贴机具,不得搭配销售;不得拒开购机发票,不得虚开发票或一机多票。

第二十一条 经销商资质发生变化,应报原推荐农机生产企业和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处罚权限对违法违规违纪经销商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取消经销资格、列入黑名单处理。在作出处理决定下达前应书面告知当事经销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由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视其情况做出警告、严重警告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经营场所明示不符合规定的:

1.不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2.未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的。

(二)违反有关农机购置补贴程序操作的:

1.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政策的;

2.经销商代办补贴手续的;

3.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超前购机的;

4.不按要求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软件系统的。

(三)违反补贴农机产品价格政策的:

1.对于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其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的;

2.降低或减少基本配置变相涨价的;

3.搭售或强卖选配件变相涨价的;

4.不按要求及时开具发票的。

(四)补贴机具供应不及时的。超出经销商与购机者签订的协议约定时间7日内不提供机具影响农业生产的。

(五)售后服务不及时的:

1.属于整机或主要部件的质量问题,接到报修后24小时内没有到达现场的;

2.属于整机或主要部件的质量问题,接到报修后72小时内没有及时排除故障的;

3.属于易损件或其他零件的质量问题,接到报修后12小时内没有及时排除故障的;

4.超出协商约定时间24小时的。

(六)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

(七)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不健全的。

(八)不接受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督查,拒绝或逃避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由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做出取消经销商资格、列入黑名单处理,非法所得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性质特别恶劣的,建议国家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向享受补贴的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二)向农机主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以虚购、换购、重报、虚报等手段套取国家购机补贴资金的:

1.提供虚假发票或一机多票的;

2.以虚假身份办理购机的;

3.提供虚假供货情况的。

(三)参与倒卖购机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的。

(四)对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的。

(五)由于质量问题出现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的。

(六)因售后服务问题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经销商资质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拒不执行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 经销商违反本办法二十五条规定,由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以文件和公告形式予以公布,取消其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永久不得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经销活动。

第二十六条 生产企业对所推荐经销商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对经销商的真实性负责。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必要的培训,对经销商销售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市场定价、用户培训及遵规守纪等方面负有连带责任。若生产企业和推荐的经销商串通违规操作或其推荐的经销商服务不到位、不讲诚信、引发用户集体投诉的,取消所涉及产品的补贴资格。对销售范围广、违法违规情节恶劣的生产企业,及时上报农业部作出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违规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处理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制度。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依据本办法对违规经销商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及时上报农业部备案。市、县(市、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或本地有关规定对违规经销商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及时上报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桂林市雁山区农机购置补贴

信息公开制度

 

      一、信息公开内容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量大面广,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于公开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1、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组。

     2、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补贴资金规模及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标准、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确定、补贴操作程序、资金结算、工作措施等。  

 3、补贴资金执行中拟补贴对象信息。

 4、农机购置补贴明白纸、操作主要程序(或流程图)、经销商、咨询和投诉电话。

 5、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6、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

 7、农机补贴政策发布在雁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二、信息公开渠道 

 1、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主渠道作用。要积极主动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情况以及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等信息在雁山区政府网站上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

 2、不断丰富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形式。在重要的农时季节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关键时期,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与当地有影响力的报刊合作策划专版(专刊)等形式,充分发挥手机短信、广播电视、雁山区政府网站等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的优势,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同时,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 

 3、要采取多种形式把补贴受理工作流程及有关要求、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等信息,通过广播电视台、政府网站、宣传、宣传单、宣传挂图等进行公开。

 三、信息公开时间要求

 要增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时效性,农机购置补贴文件原则上应在签发后10个工作日之内公开相关信息。要按照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度、过程等信息的公开工作。按要求及时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有关信息(包括补贴农户姓名、所在乡镇、补贴机具数量、具体型号及生产厂家、补贴额等),要公布到乡村。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组织领导 

 1、明确工作职责。切实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通过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责任制,明确要求,细化任务,层层落实责任。

 2、建立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长效机制。农机局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和农业机械化其他工作统筹考虑、统一部署、协调推进,逐步建立和完善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要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办公室,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要把补贴政策信息公开与各项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在人员配备、经费安排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做到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有专门机构负责,有专业人员管理,有专项经费支持。要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形式。要加强教育培训,组织干部职工重点学习有关文件,提高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3、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健全社会评议制度。把农机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要将农机补贴政策信息公开情况作为考评农机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桂林市雁山区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制度

一、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配备专用房间存放购机补贴档案,农机补贴档案资料应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个人分散保存,更不准以任何理由拒交应归档案的文件、资料,档案管理要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二、档案管理人员对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按照类别,分别进行加工整理、编目排放,做到科学管理,便于查找利用。

三、非档案人员不得随便查阅档案。各专业及兄弟单位人员需查阅资料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在档案室内进行查阅,并进行借阅和利用效果登记,不准私自翻阅或拿走档案资料。

四、保持室内卫生,档案柜架应排列整齐,并备有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等设施。

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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