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区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
根据桂林市农机局、桂林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桂林市五城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市农机〔2013〕11号)规定,从2013年起,雁山区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秀峰区、叠彩区、象山区、七星区、雁山区及其辖区农业生产单位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为确保2018年五城区(以下简称“城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城区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我们研究制定了《桂林市城区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经雁山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雁山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桂林市雁山区财政局
2018年5月15日
桂林市城区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实 施 方 案
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和农业部、财政部《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8〕13号)精神,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广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桂农机办〔2018〕95号),结合桂林市五城区农机化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全力保障粮食和甘蔗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确保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农业机械化薄弱地区支持力度,切实增强政策实惠的获得感;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的推广,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实施范围、补贴对象、实施方式
(一)实施范围。城区及辖区内的农场、渔牧场、华侨农场、林场等。根据桂林市农机局、桂林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桂林市五城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市农机〔2013〕11号)规定,从2013年起,雁山区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秀峰区、叠彩区、象山区、七星区、雁山区及其辖区农业生产单位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二)补贴对象。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规模种养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完备补贴手续的先后顺序确定补贴对象。
上述所称个人是指农牧渔民、农场、渔牧场、林场职工,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等自然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育秧中心(工厂),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包括:农机、种植、养殖、林业、植保、加工包装等各种类型的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包括:农作物耕作、种植、统防统治、收获、收获后处理和农产品初加工公司(含农垦、司法系统农场和制糖企业)等。
水稻插秧机购置补贴重点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水稻种植大户(种植面积200亩以上,下同),对确实需要办理水稻插秧机购置补贴的个人,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严格把关。
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补贴对象可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三)实施方式
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方式。
三、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标准、补贴数量和补贴资金规模
(一)补贴机具种类。按照《广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桂农机办〔2018〕95号)和自治区农机局公布的《广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二)补贴标准。中央、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补贴率、补贴额按《《广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桂农机办〔2018〕95号)和自治区农机局公布的《广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规定执行,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城区农机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本地农业机械化生产薄弱环节的农机作业补贴和需要重点发展的农机化项目。
(三)补贴数量
规模种养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当年享受中央补贴资金总额的最高限额分别为:个人及规模种养大户500万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育秧中心(工厂)1000万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2000万元。从事甘蔗生产经营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购买甘蔗生产机具享受中央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但是,申请补贴机具的数量不得超过实际需要。购机者申请多台机具补贴时,应提交补贴机具数量与其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面积或规模相匹配的证明材料。
规模种养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实施年度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总额的最高限额为20万元,种植大户标准为在桂林市城区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养殖大户标准为在桂林市城区养殖面积达到20亩以上。
一机多用机具只能按1台(即一种功能)补贴,不能重复补贴。
(四)补贴资金规模。按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下达给雁山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执行。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桂财农〔2017〕213号)及自治区农机局《关于下达广西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桂农机管〔2018〕17号)下达雁山区201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控制规模为:第一批中央资金40万元;第二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20万元。
四、补贴机具经销商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农机局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则上,补贴对象应到当地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要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过渡期3年。
五、相关责任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时限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按时限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六、补贴操作程序
补贴对象按照规定程序向补贴机具经销企业购买补贴机具,才能享受补贴资金。
(一)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机,并对其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对于所销售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应如实出具购机发票(在备注栏内列明补贴金额,如增加配件,需注明相应金额),提供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属于实行登记管理且整机出厂的机具,标注有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并与整机铭牌上标注相一致)。
(二)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应及时携带所购机具及其产品合格证、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申请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则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份、银行帐号等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也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上述区域之外的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派出的农机购置补贴审批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配合做好机具核验工作。
购机者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分别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去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利用农业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实行网上补贴申请试点。
(三)补贴机具核验。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购机者资格及所购机具进行现场核验、审核其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
对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携带的果蔬烘干机、粮食烘干机、简易保鲜贮藏设备、网箱养殖设备,以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等机具设备申请的,申请者可预约农机部门上门核验。农机部门必须在机具设备安装完毕后方可进行核验,并按标准配置要求核定补贴数量。
对于核验合格,拟给予补贴的机具,具备喷印条件的应喷印补贴机具编号标识。
(四)补贴资格确定。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购机者所购机具及提供的申请资料审核合格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各地应对当年补贴资金需求进行科学预估,在补贴资金基本能够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按照到农机部门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在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采取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或公开摇号等购机者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资格,具体办法由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购机者申请补贴机具数量较多或补贴资金量较大的,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及理由。单次申请补贴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集体讨论决定;超过100万元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购机者所带机具及提供的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办理如下相关手续:
(1)在发票原件背面签注“已验机”标记,在购机发票复印件、身份证(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签注“已核,与原件相符”标记及经办人姓名、日期;
(2)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录入购机者、机具、补贴等相关信息,上传购机者身份证、头像、人机合影、铭牌、购机发票等图片;
(3)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交申请人签字;
(4)登记并保存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和银行帐号(不录入系统);
(5)将发票原件、产品合格证、身份证(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营业执照)原件,连同《申请表》(1份)等材料交给申请人。
(五)公示、兑付购机补贴款。雁山区农机局会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对拟拨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名单在其所在的村或乡镇进行不少于7天公示。同时公布乡镇财政所、雁山区监察局(3550500)、农机局(5869826)、财政局(3551959)的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后,将已通过登记备案、验机手续的拟补贴机具相关材料(包括《结算申请报告》、《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附补贴对象的联系电话和存折帐号)、《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等)汇总统一送雁山区财政局审核。雁山区财政局对农机局送来的购机补贴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把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补贴对象农村信用合作社(漓江农业合作银行)存折(卡)帐号上。
补贴工作启动实施后,雁山区农机局要按月向雁山区财政局提交补贴款结算兑付相关材料,雁山区财政局要按月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雁山区农机局要将已结算竞付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应予以退货。
1.申请。购机者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交退货申请书和购机发票(经销商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
2.核实。由县级农机、财政部门核实补贴资金兑付情况。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尚未送县级财政部门的,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未送补贴资金结算材料”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已送县级财政部门的,则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补贴资金兑付和退款情况,在发票上签署 “尚未兑付补贴资金” 或“已退回补贴资金”意见并加盖公章。
3.退货操作。根据核实情况,对尚未兑付补贴资金的,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进行退货操作;对已经兑付补贴资金的,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自治区农机局进行退货操作。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农机购置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城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项,并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由雁山区政府办行文,雁山区政府分管农业副区长任组长,雁山区农机局局长、雁山区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雁山区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领导组成,以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
(二)落实补贴工作经费。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城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广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桂农机办〔2018〕95号)要求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农机部门政策宣传、核验机具、公示、建立信息档案以及必要办公设备配置等方面的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及自治区财政厅、农机局有对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本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禁强行向购机者推荐产品,严禁经销商销售不符合标准配置(以产品鉴定检测报告为准)的机具,严禁经销商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对不及时录入信息、没有正当理由不帮申请人录入供货信息、刁难农民、额外收取费用的经销商,雁山区农机局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停止其销售的补贴产品办理补贴手续。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农机部门要及时主动通过网络、视频、公示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要公布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雁山区农机局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雁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农机化专栏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所在乡、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并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会同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公布到村。
(五)加强宣传,做好服务。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公告、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宣传,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
(六)做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和总结工作。要高度重视补贴资金的结算兑付工作,在认真核查购机情况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结算频次,及时将补贴资金打卡到户,让农民尽早获得补贴实惠。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简报报送工作,将其作为项目宣传的重要窗口,不断提高信息报送质量。要及时做好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