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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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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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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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桂林市雁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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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桂林市雁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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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1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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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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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3552396 |
监督电话 |
0773-3553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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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0项处理决定:项目名称调整为“地方企业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设定依据增加“《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予以修改)、《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法》(桂劳社发[2006]2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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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各类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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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 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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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 (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经过企业工会讨论并提出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应由劳务派遣组织讨论同意并提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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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2、2-3、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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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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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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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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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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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企业中的职工要符合哪些条件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①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②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③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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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中的职工要符合哪些条件方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①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②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③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