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备案
集体合同备案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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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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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集体合同备案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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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桂林市雁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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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桂林市雁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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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1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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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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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3552396 |
监督电话 |
0773-3553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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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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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在雁山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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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无 |
承诺办结 时限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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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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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7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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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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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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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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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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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答: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