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雁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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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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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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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雁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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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雁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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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雁山区雁中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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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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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8990758 |
监督电话 |
0773-8983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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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2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60号公布施行,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第二次修正,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第十八条第四款 “医疗第十七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改)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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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雁山区辖区内拟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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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 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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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2012年4月12日下发)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分为评价报告书和评价报告表。对放射性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书。对放射性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表。同时具有不同放射性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害较为严重的类别编制评价报告书。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三)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前,应当由承担评价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5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其中从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3/5。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和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项目预评价报告的评审,从国家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2/5。 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是否需要专家审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评审专家的组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处理情况及专家组复核意见等内容应作为预评价报告的附件。 第十三条 预评价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内容完整、真实、准确,不得涂改; (二)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委托申报证明应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受委托人姓名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桂卫监督〔2006〕82号,2006年10月16日下发)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下称“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仅限大型医用设备); (三)工程项目相关辐射源的性能指标、危害因素说明及防护设计说明; (四)取得自治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五)建设项目环境平面图、施工设计图纸、工作场所毗邻(含周围六面)情况说明; (六)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1-2006)中关于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的要求。(内容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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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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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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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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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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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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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问: 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由哪个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 答:根据《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八条的规定,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前,应当由承担评价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5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其中从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