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馆、公共交通工具、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雁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馆、公共交通工具、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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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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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馆、公共交通工具、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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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雁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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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雁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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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雁山区雁中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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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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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8990758 |
监督电话 |
0773-8983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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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发〔1987〕24号公布,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三、《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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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雁山区辖区内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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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 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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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二、各类公共场所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的要求,旅店业、理发美容店、公共浴室、游泳场所还应分别符合《住宿业卫生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要求,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内容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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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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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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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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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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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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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问:领取后《卫生许可证》如何申请复核和延续有效期限? 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即在满2年的前3个月提出复核申请,在满4年的前3个月提出延续有效期限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