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雁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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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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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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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雁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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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雁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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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雁山区雁中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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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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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8990758 |
监督电话 |
0773-8983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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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15号公布,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第二次修订施行)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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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雁山区辖区内集中式供水(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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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 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 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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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原建设部、原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计生委令第31号第二次修改,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八条 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二、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应分别符合原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的要求。(内容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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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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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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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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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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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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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问:领取后《卫生许可证》后应在什么时间申请延续有效期限? 答: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