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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审批

[字体大小:] [2016-07-11 14:58:00]

    服务项目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二、受理部门:雁山区民政局 

    办理依据 

    1998  10  25  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规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审批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申请材料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六、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审核资料——发证。 

    七、办结时限:60天。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免费办理 

    九、服务电话:3550039   

    十、办理地点:雁山区雁中路8 

    十一、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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