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审批
一、服务项目: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二、受理部门:雁山区民政局
三、办理依据:
四、审批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五、申请材料: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六、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审核资料——发证。
七、办结时限:60天。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免费办理
九、服务电话:3550039
十、办理地点:雁山区雁中路8号
十一、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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