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费构成明细表
根据桂林市物价局市价格〔2015〕14号文件《桂林市物价局关于市区供水价格与水资源费实行联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市价格〔2015〕24号文件《桂林市物价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以及桂林市物价局市价格〔2016〕5号文件通知,从2016年6月1日起调整桂林市城市供水价格如下:
一、新的水价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供水价格 水资源费 污水处理费 最终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
第一阶梯:月用水量≤28立方米/户 1.43 0.10 1.00 2.53
第二阶梯: 28立方米/户<月用水量≤40立方米/户 2.15 0.10 1.00 3.25
第三阶梯:月用水量>40立方米/户 2.86 0.10 1.00 3.96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2.10 0.10 1.25 3.45
三、特种用水 6.50 0.10 1.50 8.10
说明:
1、水资源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为代收。表中价格含政府价格调节基金0.03元/立方米。
2、表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
3、一户一表第一阶梯每户定员人口为4人,超过定员人口的,凭常住户口簿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第一阶梯每户月用水量按7立方米/人计。具体为:月用水量大于(7立方米×核实人数)但不超过(10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10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
4、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统一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5、对符合《桂林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低保户除按细则规定减免2立方米水费外,另多减免1立方米水费,共计减免3立方米水费。
桂林市物价局监制 举报电话12358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