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本市执业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按本办法进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是指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租赁、交换等活动提供居间介绍、代理销售、代办手续、信息、咨询、策划等服务行为的组织。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在市本级工商部门注册的中介机构向市房产局申请备案,符合条件的由市房产局发放《桂林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明》。外地房地产中介机构来桂林执业,应先向市房产局申请备案,符合条件的由市房产局发放《桂林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明》,方能执业。
第五条 申请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1.桂林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3.资质等级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核原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核原件);
6.在机构注册执业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市房地产行业协会或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在机构注册执业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7.机构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核原件);
8.机构章程及企业管理规章制度(档案、财务管理);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10.其它有关材料;
11.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第六条 《桂林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明》实行年检换证制。对不符合备案条件或者具有不良经营行为的机构,将取消备案资格,并在报刊或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取消备案资格或不予备案:
1.年检不合格的;
2.超出规定营业(执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
3.违规收费达两次以上的;
4.一年中被投诉达三次以上并经查证属实的;
5.拒不接受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的;
6.有其它严重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市辖十二县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