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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应提供的要件

[字体大小:] [2017-08-31 14:52:00]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4、法院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裁定书及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赠与、继承等应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

  6、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产权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买卖批准文件、法人代表证明。

  4、办理房屋划拔、转让、合并、改制产权登记还应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法人代表证件。

  5、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6、法院判决、裁定的房屋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书,人民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7、个人的身份证和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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